第十五条

有效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文化宣传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和其他出版物、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形式以及各种文化场所,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