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每年建军节、春节前后,开展集中性的国防教育活动,并结合征兵工作或者其他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