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以及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计划,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社区文化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