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下列人员为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二)高等学校、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以及职业学校的学生;(三)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