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