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