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设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