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