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次生盐渍化、酸化等进行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