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应用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合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鼓励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推广和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