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应用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合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鼓励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推广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