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排灌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耕作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要求,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