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