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