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致使土地登记内容失实的,或者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并由土地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买卖土地证书的,由土地部门没收其伪造、买卖的土地证书,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