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致使土地登记内容失实的,或者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并由土地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买卖土地证书的,由土地部门没收其伪造、买卖的土地证书,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