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三节 土地用途、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者通讯地址的,应当在更改后十五日内,持更名或者更址的证明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