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二节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当在抵押权处分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