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当在抵押权处分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