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出租期间,抵押或者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或者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发生变更后十五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