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二节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租赁合同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后十五日内,到土地部门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并上缴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