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二节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依法抵押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和有关土地登记材料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到土地部门和房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