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