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因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