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集体所有的土地部分被征用的,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用批准后三十日内,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