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集体所有的土地部分被征用的,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土地征用批准后三十日内,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