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四章 变更土地登记/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或者接到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