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或者接到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