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第十四条已废止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申请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