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土地登记第十五条已废止经调查、审核,土地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土地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