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