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土地登记的宗地划分、共有使用权的面积分摊、用途确定等标准,由市土地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