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土地证书灭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土地部门报失,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土地证书。补发的土地证书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