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与区划第九条已修改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探测大气压强、大气温度、大气湿度、云、能见度、风向风速、日照时效、太阳辐射、地温、降水量、蒸发量、雾、霾等与气候资源相关的要素,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候资源探测。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影响气候资源的要素进行探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汇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