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与区划第十条已修改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候资源探测方法、标准和规范,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存储、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