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知识,宣传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和气候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