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知识,宣传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和气候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