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气候资源的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有关工作。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 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