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 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作出规划,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