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