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