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