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利用太阳光照、热量资源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