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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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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利用太阳光照、热量资源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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