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安排增雨(雪)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