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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本地区的气候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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