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本地区的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