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