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生态环境和敏感行业的影响评估,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