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