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将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编制规划的基础资料。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有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时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