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与区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有关资料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