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与区划第十二条已修改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的探测实况,定期分析全省气候资源的变化和分布状况,并向社会发布气候资源信息公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