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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与区划

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的探测实况,定期分析全省气候资源的变化和分布状况,并向社会发布气候资源信息公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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