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任期审计,不得向被审计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办理任期审计事项,由委托方支付审计费用。实施任期审计应当在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进行,严格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