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管辖第九条已废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事项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一)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二)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或者主要出资方(以下统称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