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事项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或者主要出资方(以下统称出资方)内部审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