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任期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实审计力量,保障任期审计的实施。审计机关实施任期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