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社会审计机构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或者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