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施任期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先离职的,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可以先办理离职手续,再实施任期审计。国有企业出售、拍卖和破产,或者发生改制、改组、兼并等情况且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审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